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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依法收购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因搬迁、盘活土地资产等原因调整出的土地;

  (六)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用和征收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

  (一)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 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纳入储备。

  第十九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拟储备的土地提供给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对储备土地的用地性质进行确认,明确各项规划指标;

  (三)根据调查和各项规划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收购相关费用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评估;

  (四)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

  (五)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支付收购定金,并到土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六)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和拆迁补偿费,并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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