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类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因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用地;
(四)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