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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0年3月2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99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通过依法转用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按照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的主管机关。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分别承担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土地储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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