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籍测绘管理处。落实国家、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测绘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承担信息化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和基础测绘成果应用;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市界限测绘、地籍测绘等;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和管理全市测量标志和全市测绘成果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指导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年报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储量处。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开展全市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承担全市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采矿回采率管理;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参与编制省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市级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
(十二)地质环境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承担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处。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
(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市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级(含)以上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职工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本级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承办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委)民主生活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