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和经省、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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