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进郑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拟订军休经费分解计划。
(四)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市军事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监督落实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救灾处(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制定救灾工作计划;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汇总、上报以及统一发布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灾民生活救助及慰问灾民工作;承担市级生活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建设;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接收、分配国内捐助和外援捐赠款物;拟订减灾规划。
(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命名的审核与报批工作;指导县(市)、上街区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市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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