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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市煤炭管理局依法对煤矿实施行业管理,指导督促县(市)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和督查,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不定期向产煤县(市)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并依法对煤矿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二)产煤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与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队伍;依法对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包矿、干部驻矿制度,制定包矿、驻矿管理办法,加强对包矿领导、驻矿干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如果进行干部调整,要及时调整包矿领导、驻矿干部岗位,严禁煤矿出现监管漏洞;对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采取一切措施,盯死看牢。
  (三)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是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对辖区煤矿实施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包矿到人监管制度,对煤管站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煤矿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督查煤矿反馈的隐患,实行责任到人,挂牌督办。
  第十条 包矿领导、驻矿干部和一线监督员除要严格履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要求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包矿领导要对分包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督促乡(镇)、委局驻矿科级干部落实驻矿监管制度;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二)驻矿干部要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煤矿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监督煤矿按要求停产整顿和按规定程序复工复产。
  (三)驻矿人员要认真填写驻矿工作日志,及时准确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督促煤矿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一线监督员配备制度;督促煤矿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监督煤矿按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和按规定程序复工复产;有权随时进入井下相关作业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停止作业,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煤矿不执行驻矿人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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