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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政文〔2010〕82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和安全保障程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创建组织完善、责权明确、监督有力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 准入和退出

  第三条 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煤矿必须具备豫政〔2010〕17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管理规模。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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