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第五条 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经核实后,暂停该药品在全省范围或一定区域内的销售。
第六条 对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监测、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应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违法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广告发布的具体媒体名称、版面、频道、时段或版面),确认违法事实;
(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同时,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初步意见和相关证据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及相关证据后,经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sdfda.gov.cn)予以公告;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接到暂停销售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和广告发布活动,并在原广告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该违法广告药品在一定区域内的经营单位也应停止销售行为;
(五)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本辖区内暂停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已纠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
(二)按照通知要求暂停了该药品在一定区域内的销售;
(三)按规定在原违法药品广告刊播媒体发布符合以下内容的更正启事,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次。
1、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
2、刊播违法药品广告的具体日期、明示在发布的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3、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
第八条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可向违法广告发布地的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