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0〕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东省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遏制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宣传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该药品在全省范围或一定区域内销售,同时责令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媒体发布更正启事的措施。
第三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广告,应当对该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即在药品广告中关于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的;
(二)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即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的;
(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即在药品广告中对药品组成成份的宣传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为药品功效作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