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未批先建项目的查处力度,对经我市审批和审查的新建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对未获得总量核定意见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进而从源头控制新建项目产生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减轻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压力。对“两高一资”项目,严格审查,严格总量审批,特别是重点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内的项目,从严把关;对低
能耗、低污染、资源节约型的建设项目,优先总量配制,从快总量审批。
(三)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监管,落实企业直接减排责任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的每个环节。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口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进、出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需停运检修的,应按照《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2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否则,按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三大体系”建设,提高环保监测监控能力
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切实增强污染源监控能力,迅速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水平,全面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大大提升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水平。提高环境监测仪器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提升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为确保污染减排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我市将严格按照河南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切实保障污染减排项目监测数据质量的通知》(豫环文〔2009〕18号)要求,环境监测部门要对郑州市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进行对比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郑州市重点污染减排项目进行采样监测,监测频次为每两月一次。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煤炭等行业落后企业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2010年污水处理厂预计新增COD减排量
2.2010年燃煤电厂脱硫预计新增SO
2减排量
3.2010年关闭小火电预计新增SO
2减排量
附件1
2010年污水处理厂预计新增COD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