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及市政、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驻军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经费保障按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