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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0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执法监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执法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质量,加强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第四条 一般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案件。

  一般案件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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