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办〔2010〕104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发布制度,增加本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完善本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服务考生,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三、基本目标
通过标准化建设,实现本市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目录编制的一致性,实现本市各区(县)教育招生机构公开事项、形式的规范化,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招生考试信息,方便考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公开专栏
要充分发挥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的平台作用,使其成为区(县)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单位应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根据《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规范》(见附件1)依次设置下级栏目。同时,应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与区(县)教育局网站的链接。
(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方便公众依法获取信息的关键。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规范》(见附件1)要求,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要按照《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见附件5)要求,重点对2008年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凡属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必须逐条列入,并在此基础上动态更新,逐步扩展。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是确保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
《条例》要求和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实际,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公开的职责、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建立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规范;健全新闻发布机制,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对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进度安排
2010年9月,各区(县)教育局指导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并于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报市教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