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个人事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国、全市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责,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国、全市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四、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评选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推荐审核上报,市上在各区县、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差额评选。推荐名额详见附件一。
(二)评选工作要统筹兼顾,以基层一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为重点,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使推选出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具有广泛代表性。市管干部确因事迹突出参加评选推荐的,须按市办发〔2009〕21号文件执行;评选推荐各级机关、部门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须征得上一级机关、部门同意。
(三)评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推荐人选和单位直接服务对象的意见,搞好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选工作的群众性、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公推公选”、媒体参与等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评选推荐,把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深受广大群众爱戴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
(四)评选上报材料:
1、评选推荐工作报告;
2、“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审批表(一式3份);
3、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A4纸打印,一式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