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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活动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市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全市广大公务员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三届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集体评选范围
  本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个人评选范围
  上述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名额
  全市拟表彰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5名、先进集体3个。
  三、评选条件
  (一)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功绩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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