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县(区)要对处罚案件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准确统计,上报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分区、分片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奖优罚劣,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督导组到我市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封山禁牧实行县(区)、乡(镇)、村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封山禁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采取县(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养殖户的责任管理机制,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按照要求做好宣传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封山禁牧工作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凭证;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封山禁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封山禁牧中出现的问题;各督导组要对包片乡(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活动,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
(二)组建管理队伍,加大管理力度。市、县(区)要成立由森林公安、林政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稽查大队人员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承担本地封山禁牧的稽查和监督任务。稽查大队要按区域划分好巡逻稽查组,确实做到巡到位、盯得住、无死角、全时段的工作目标。森林公安机关要发挥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的主力军作用,严格按照
《规定》查处破坏林业资源、毁坏林木和损坏封山禁牧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重点部位和山口、路口、村口设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科学技防作用。同时,市、县(区)设立举报电话(市、县的举报电话为12119),随时受理举报案件。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各县(区)林业局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执法条件的乡(镇)林业站进行委托执法,最大限度地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乡(镇)林业站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县(区)林业局的执法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幅度进行处罚。同时,对群众反响较大的林区,要切实加强疏导教育,做好思想疏通工作,坚决杜绝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林业秩序稳定。
(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舆论氛围。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从生态保护的大局出发,广泛宣传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以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传单、标语、宣传车、设置永久性标志等形式,深入乡(镇)、村屯,对禁牧工作进行专题宣传、集中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