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到“一设置三严禁”。一设置,即县(区)政府在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三严禁,即严禁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严禁非法采伐林木、开矿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集野生动植物、焚烧、野炊、垦荒、猎捕等违法行为;严禁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及其它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政府要紧急动员起来,根据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实际与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村屯广播站、宣传车、宣传单等媒介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采取深入林区、深入村屯、深入牛羊养殖户等方式,宣传封山禁牧规定。通过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封山禁牧的重要性,使广大牛羊养殖户认识到林地内放牧、破坏植被是违法行为。要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树立其保护生态意识,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禁牧林区四至,确定封山禁牧范围;县(区)政府要落实经费,为禁牧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禁牧工作稽查执法队;乡(镇)政府要对牛羊养殖户逐村逐户摸底排查,了解当地畜牧种群数量、规模、分布和养殖户具体承受能力、实行舍饲圈养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全面落实
《规定》精神,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进出口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公示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林区监管员、护林员成立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巡护小分队,对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禁牧工作进行巡查、监管,一旦发现违规放牧行为,要及时制止、教育,对制止无效的,要报县(区)封山禁牧稽查大队或乡(镇)政府进行查处。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禁措施。对无条件圈养牲畜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有条件实行圈养的,尽快规划场地,更换畜种;有条件规划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的牧坡牧沟,要划定范围、设置标志。整治工作重点是散养牛羊上山放牧的毁坏林木行为。对执意散放牛羊、破坏水土植被、造成严重损失的违规人员,要依据《
森林法》和
《规定》严厉惩处。通过整治行动,打击惩处一批违规人员,切实保护生态成果。同时,要大力推广舍饲圈养、人工种草和秸杆利用,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