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做到“一设置三严禁”。一设置,即县(区)政府在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三严禁,即严禁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严禁非法采伐林木、开矿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集野生动植物、焚烧、野炊、垦荒、猎捕等违法行为;严禁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及其它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政府要紧急动员起来,根据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实际与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村屯广播站、宣传车、宣传单等媒介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采取深入林区、深入村屯、深入牛羊养殖户等方式,宣传封山禁牧规定。通过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封山禁牧的重要性,使广大牛羊养殖户认识到林地内放牧、破坏植被是违法行为。要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树立其保护生态意识,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禁牧林区四至,确定封山禁牧范围;县(区)政府要落实经费,为禁牧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禁牧工作稽查执法队;乡(镇)政府要对牛羊养殖户逐村逐户摸底排查,了解当地畜牧种群数量、规模、分布和养殖户具体承受能力、实行舍饲圈养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全面落实《规定》精神,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进出口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公示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林区监管员、护林员成立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巡护小分队,对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禁牧工作进行巡查、监管,一旦发现违规放牧行为,要及时制止、教育,对制止无效的,要报县(区)封山禁牧稽查大队或乡(镇)政府进行查处。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禁措施。对无条件圈养牲畜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有条件实行圈养的,尽快规划场地,更换畜种;有条件规划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的牧坡牧沟,要划定范围、设置标志。整治工作重点是散养牛羊上山放牧的毁坏林木行为。对执意散放牛羊、破坏水土植被、造成严重损失的违规人员,要依据《森林法》和《规定》严厉惩处。通过整治行动,打击惩处一批违规人员,切实保护生态成果。同时,要大力推广舍饲圈养、人工种草和秸杆利用,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