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市”创建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构建生态本溪,按照《辽宁省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营造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的良好氛围,构建生态本溪。
二、封禁范围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林业重点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区、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生态脆弱区及其封山育林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圈养,保护森林资源。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提出封山禁牧范围(明确林地边界四至),报请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封山禁牧范围(明确林地边界四至)凡经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封山禁牧区放牧。
三、封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