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根据权限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销和注销手续。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市区公房和商品房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古建筑物的有关保护工作。
(九)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核准;指导全市的白蚁防治业务工作,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一)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安全、保密、信息化、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参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并负责报审工作;承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理论的研究。
(三)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
(四)住房保障与改革处
贯彻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和销售管理工作;承担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备案工作;承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参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改业务工作。
(五)权属市场管理处(住宅产业发展处)
贯彻执行房屋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房屋权属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房产市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产测绘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二、三级房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初审及房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承担评估、中介活动的信用档案建设,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的审核工作;承担房产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六)房产与房屋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