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工作。
(六)管理、监督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收回、收储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七)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八)负责全市规划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指导和开展全市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统计和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监管,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市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和确认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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