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并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职业年金政策;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拟订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实施监督;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承担门诊特定项目及慢性病待遇审批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工作;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承办市直单位和部省属驻徐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人事处
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因公出国(境)政审报批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本局、市公务员局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5名,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副处级)1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副处级)1名;正副处长(主任)37名(含负责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工作专职副处长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军官转业安置处副处长1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