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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统计意识,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提供科学发展评价、节能减排、服务业发展、社会发展评价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四)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信息发布。各部门在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统计信息时,要将发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政府统计机构核准审批。新闻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经统计部门核准。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落实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部门统计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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