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办函[2010]166号 2010年9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厅)
近年来,各地通过举办各类文化节庆活动或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个别地方也存在着未经许可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及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等问题,扰乱了我省演出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营业性演出市场的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等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营业性演出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举办国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个工作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有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涉外涉港澳台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除外)。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手续。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手续。坚决防止以文化交流名义举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凡有通俗歌星、流行组合和具有商业运作价值的演艺人员参加的来访演出项目,必须按照营业性演出相关规定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