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省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省商务厅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地级市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省商务厅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的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齐全,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法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的专用凭证负全责。
  第十二条 根据《陕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区)及县级商贸、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销售、回收企业所报送的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并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的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专用凭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领取专用凭证后需严格保管、慎重发放,因回收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