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
(杭经技术〔2010〕393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企财一〔2003〕1092号)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审核程序,严格按《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
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以前年度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没有得到资助,并在2010年评价中成绩合格的企业。
三、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杭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
2、财政资助情况说明(附件2);
3、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情况表(附件3);
4、技术中心2009年1月到2010年8月从事其他研发项目情况。如专利、获奖证书等;
5、2009年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技术中心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2009年度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8、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还需提供2010年评价结果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需经企业所在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两区五县(市)申报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还需所在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推荐的项目。
四、本次专项资助资金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