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领导干部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或问题较多、群众反响强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挂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在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诚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各级卫生纠风工作机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之中,与推进医改、行业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一起考核。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意见,对重大纠风工作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