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环境,加快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现就加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金融创新,扩大文化创意产业间接融资规模
(一)鼓励金融机构与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战略合作机制。已签订合作协议并为我市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在科学合理地界定信贷风险、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应加大文化创意产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文化创意企业的特点,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落实具体部门、设立专业团队,建立符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和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二)制订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考核奖励办法》,对向我市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认定并综合考虑其存量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余额等指标后,每年给予适当奖励。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对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收入的文化创意企业,以“收入贷”、“订单贷”、“仓单贷”、“融资性保函”等方式提供融资服务;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开展互保、联保和批量贷款,降低信贷风险;对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融资需求较多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发放银团贷款,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有开展并购融资需求的文化创意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链整合。
(四)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贷款,经评审立项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五)积极推进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多方合作,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优势,放大财政性资金引导效应,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共同探索开发符合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的集合信贷类产品。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安排一定资金,委托相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主体,按一定比例公开募集社会资金,推出文化创意产业集合信贷产品,为有债权融资需求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