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
(宜府发[2009]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切实做好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参与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组织策划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集会场所以及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出租房屋给传销活动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主动脱离传销窝点。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抵制传销行为,大力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从事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