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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
(宜府发[2009]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责理念

  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责任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我市耕地和未利用土地面积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16.67%和7.46%,土地资源相对贫乏,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可利用后备土地资源非常宝贵。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履责理念,以全面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不断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明确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全面推行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乡三级政府之间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层层签订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严格考核奖惩。

  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非法批地或变相非法批地的;本行政区域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本行政区域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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