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有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基本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点,将改善民生、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要全面体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促进政府职能切实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正义转变,促进行政管理机制和方式切实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行为规范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二、本计划所列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宜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宜府发〔1992〕5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15号)的规定起草。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全面深入地了解规范性文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相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科学论证。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全面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对其中与实际工作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即时进行修改完善,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的提高。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将有关依据、起草说明和各方面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提交。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和协调。要维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明确要求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