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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办发明电〔2008〕21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森林火灾实行归口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110指挥中心、119接警台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迅速将火情通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由防火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置。

  三、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由各县市区防火办核实火情后,向市防火办进行日报和月报。

  四、发生下列9种森林火灾之一的,各县市区防火办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的形式向市防火办报告;由市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决定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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