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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落实帮扶措施和信息采集阶段(6月底至11月中旬)。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记造册。所有低收入对象(含五保户、低保对象、扶贫对象),都要分类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镇有电子档案、县有软件管理系统,创造条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有关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二是信息录入。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登记造册的低收入对象录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低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三是落实低保政策和扶贫项目资金及帮扶责任人。经审批的低保和扶贫对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及时落实低保政策,对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制定帮扶计划,选准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明确帮扶责任人。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到12月上旬)。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市“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班,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督促其整改完善。二是试点县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总结材料报送市“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六、关键措施

  (一)明确低保救助和扶贫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都是农村低收入人口,但在具体政策上有所区别。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二)科学设置对象识别指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识别指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执行。农村扶贫对象的识别指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省扶贫办统一规定进行登记。

  (三)严格规范对象识别程序。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区分标准、控制规模、农户申请、组织核查、民主评议、公平公示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的要求,准确认定农村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对于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经扶贫部门确认,可列为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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