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地方配套。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落实市、县、乡各级配套资金,出台配套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水毁修复实施。农村公路及桥梁修复配套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措。地方政府还应从上级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路水毁修复工程。

  (三)合理减免规费。水毁修复涉及省、市、县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给予相应减免,降低工程造价。

  (四)无偿划拨料场。地方政府应在可采区内选择料场,采取无偿划拨料场的方式,保障水毁公路重建的地材供应,并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同时加强建材市场管理,稳定水毁修复建材价格。

  (五)发动社会捐助。鼓励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水毁工程修复;发动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捐款,以及通过转让冠名权等方式,多方筹措农村公路水毁修复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交通水毁灾后重建指导协调组,李德金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厅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水毁修复;每个厅领导挂钩1~2个重灾县,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监督组,加强水毁修复工作的监督。

  市、县也应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水毁修复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每处水毁工程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落实分级责任。按照现行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体制,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本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其中,运营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牵头组织,各运营路段公司具体实施。国省干线原则上按现行养护管理体制由设区市政府牵头组织,设区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省交通公路部门应积极协助受灾最重的南平、三明等市加强国省干线水毁修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由设区市交通局牵头,县、乡(镇)政府分别作为县道和乡、村道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在建交通项目的水毁修复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三)提供技术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厅直单位技术人员,分10个技术支持组驻点延平等10个重灾县(市、区),帮助地方核实灾情,协助确定修复方案,指导监督设计施工,协助解决技术难题。各地交通部门也要组织技术干部深入乡村,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加快修复进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