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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尽快抢通。按照“三个确保”(确保高速公路主动脉畅通,确保国省干线重点路段优先抢通,确保受灾严重的县、乡、村生命通道优先抢通)原则要求,尽快打通救灾运输通道。

  (二)核实灾情。各级交通部门成立核灾小组,收集水毁路线、桩号、类型、数量等基础资料,登记存档,并建立受毁公路数据库。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核查小组,进一步核实重点重灾地区灾情。核灾工作总体要求7月10日前完成。

  (三)确定修复方案。认真研究分析水毁原因、机理,7月15日前各组织实施单位应研究提出各水毁点修复方案,明确总体实施计划,明确工期时限。

  (四)加快工程设计。一般水毁点(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山体滑坡、桥梁、大型挡土墙等技术难度大的工程(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上)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农村公路全毁大桥由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所有设计工作7月30日前完成。

  (五)强化专家论证。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应加强设计审查把关,组织专家对严重水毁路段、地质复杂路段、高边坡路段修复设计方案认真审查,保证修复方案科学、安全、合理。

  (六)组织工程实施。按照应急工程建设程序组织水毁工程施工。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经设区市、县政府批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应严格履约管理,上足劳力、机械,逐个节点落实时限,确保修复工期。参照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水毁工程工地建设、施工工艺、过程控制、施工机械和模板管理,提高水毁修复工程管理水平。

  (七)完善建档资料。水毁工程施工完成后,桥梁工程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由市或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余水毁工程由养护部门按养护工程验收确认。工程验收时应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验收移交,归档入库。

  四、资金筹措及政策扶持

  (一)省级补助。省级将安排资金,对本次公路水毁工程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高速公路运营路段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筹措;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原则上由省级为主筹措;农村公路水毁桥梁按现行危桥省级补助标准补助;通往灾民安置点的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按现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农村公路水毁工程根据核实后的工程量给予一定补助。加大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倾斜力度,原中央苏区县省级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原老区县省级补助标准再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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