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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为尽快恢复灾区经济生产、群众生活正常秩序,全力保障抗洪救灾胜利,针对我省6月中下旬水毁公路的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做好与全省灾后重建总体方案相衔接、与交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与2011年交通建设计划相衔接,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整合力量、加大投入,发扬交通人“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不怕牺牲、甘于奉献”的精神,加快推进水毁公路设施修复,全面提升公路通畅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一)目前受阻路段的抢通

  高速公路各水毁路段6月30日前抢通(个别路段单幅通行);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救灾线、生命线6月30日前完成沿线溜塌方清除,7月10日前完成阻断路段便道修筑,恢复通行;其余农村公路7月5日前完成沿线溜塌方清除,7月15日前完成阻断路段便道修筑,恢复通行。

  (二)修复重建

  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7月30日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国省干线9月30日前完成一般水毁点(含路基缺损、路面毁坏、边坡溜塌、挡墙防护工程、涵洞、中小桥局部损毁等)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30日前,完成重大水毁点(含路基全路段塌陷、桥梁全毁、重大地质灾害点等)修复整治,干线公路防御灾害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农村公路9月30日前,基本完成通乡公路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农村公路实现通达、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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