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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造福工程搬迁补助。集中重建全部列入造福工程,重建户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对少数民族搬迁对象,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计生部门认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予以增发补助资金。对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点,可以列入造福工程省级示范点,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扶持。

  (六)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七)保险理赔。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

  (八)建材供应。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降低成本,保证质量。

  (九)社会帮扶。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

  分散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除不享受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补助、造福工程搬迁补助的扶持政策外,其他政策与集中重建户同等享受。集中重建、分散异地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由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办、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林业、工商、税务、审计、监察、质监、交通运输、电力、广电、通信等部门组成,借鉴各地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设区市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责任书。集中重建的,由县级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乡镇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重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和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优化服务管理。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给予支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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