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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实施重建。一是确定重建方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五保户除入住敬老院外,当地政府负责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设区市政府负责指导,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七)质量监督。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八)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办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九)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省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市、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执行,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住房灾后集中重建。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四)鼓励复垦农村旧宅基地。受灾农户搬迁重建后退出的旧宅基地,由村委会组织开展整治。对复垦为耕地的,每亩补助1.8万元,在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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