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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一般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四、工作程序

  (一)临时过渡安置。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重建户。通过投亲靠友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临时过渡费、当地政府使用当地的学校、村部、敬老院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利用当地竹木资源帮助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二)调查摸底。县(市、区)政府组织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农办等部门,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损房屋的集中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

  (三)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调整,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土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每个集中重建点补助50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四)统一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办、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

  (五)精心设计。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规划建设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在县城、集镇可建设多层公寓楼,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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