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监局关于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2010]145号)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和省局的有关要求,现就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是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
二、预防性安全检查时间
本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三、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1.检查范围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安排由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检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重点内容
预防性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配备与存储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实现机械通风及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有尾矿库的企业:重点检查观测或监控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隐患;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情况;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