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青民优[2010]7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民发[2010]119号),国家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对象,严格发放标准。对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2010年8月26日)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3000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发放到位。各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审核发放对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精心组织发放工作,务必于10月中旬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