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参观点内观光车、索道、游船(艇)等服务项目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下列情况实行优惠:
(一)对现役军人、残疾人、1.2米以下儿童、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对学生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票。
(二)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船(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三)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不得收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展览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从低从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但不得同游览参观点门票联售。
第十五条 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
游览参观点景区内的照相取景以及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免费开放日。对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应建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其上年度游客人数、门票收入和成本费用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4月底前将3A(含3A)级以上的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省物价局。省管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于3月底前直接报送省物价局。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调整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控制价格上调的间隔期限和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期限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