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价规[2010]18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旅游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原
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人文景观(含宗教场所)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管理原则。
省物价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要风景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批本辖区管理权限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内其他门票价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