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一是借助各级政府搭建的引入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等融资平台,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库区重点项目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推动建立农业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三农”发展的专项基金。二是发挥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加强政策指导,做好服务工作,通过举办推介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直接融资。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采取企业自愿、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一批经营状况好,辐射能力强、发展前景佳的优质涉农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企业整合优质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上市后备企业早日达到上市标准;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成长性涉农企业登录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利用IPO和再融资加快发展。
四、建立金融配套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十三)进一步增强县域担保实力。各县市区已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07〕40号)要求,将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部分预算资金用于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具备且自愿的前提下,大力引导、推动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联保等形式开展业务联合,通过兼并或资产重组整合有效经营性资产,壮大规模和担保能力。
(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土地、建设、房管、规划和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资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形成规范性制度,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实行登记评估收费优惠制度,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要实行优惠收费标准,按成本收费,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涉及评估事项的,由企业和银行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相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三是对于辖内贫困县采取税费减免优惠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文件规定下限的20%执行;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只收取国家、省级规定必须缴纳的相关费用,地方行政规费一律减免,相关中介评估等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下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