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进支农信贷管理。建立符合农业生产的信贷管理、审批、授信、监督及信用评级、责任考核制度;对信用环境好、涉农贷款业务发展良好的县市区,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行争取适度扩大贷款审批权限和增加特别授权。针对涉农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可采取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担保方式,允许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随时使用和归还贷款;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优质信用企业,可以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八)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一是在保证贷款质量、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审批权限内,各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及时发放。二是进一步发挥支付结算系统尤其是小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各类财税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入户,提高农村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的发放和产品宣传工作,为农村资金汇兑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三是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外汇担保下人民币贷款方式,支持涉农出口型企业发展,对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形成资金困难的,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可达到应得退税款的90%。
三、加大金融支农创新力度,搭建农村多元融资渠道
(九)积极创新信贷支农品种。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内“三农”信贷产品创新推广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的措施和效果,并及时总结推广;各金融机构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探索开展以林地和水面承包经营权、股权、仓单、保单、商标、应收货款等有效权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品种,有效缓解“三农”融资难的问题。
(十)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针对目前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消费需求旺盛的特点,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国家“家电下乡”等促进农村消费的政策,制定配套的金融服务措施,探索开办耐用消费品、教育、医疗、建房及住房装修等农村消费信贷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
(十一)推动“三农”保险全面发展。一是在继续做好“水稻保险、奶牛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泥石流地质灾害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等新险种。二是保险机构要因地制宜的积极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新险种,采取低费率、广覆盖、保障强的原则,探索对生产规模较大的蔬菜、茶叶、柑橘、生猪、马铃薯等农产品种养殖行业量身定做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是推动农村小额保险,开发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推动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小额保证保险,提高农村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