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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的落实情况;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地方课程教材;统筹和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六)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负责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的审验和发放工作;指导全市成人教育工作;联系高等院校;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学校与成人教育学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十)统筹管理全市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全市干部继续教育学历学位审核认定工作。

  (十一)检查、指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工作、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测试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0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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