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安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