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0〕291号)
沈阳、大连、锦州、营口、阜新、铁岭市卫生局:
为做好全省国家级流调点的流调验收工作,现将《辽宁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辽宁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验收方案》要求,整理并准备好各种流调资料和数据,做好省卫生厅验收准备。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验收方案
为保证辽宁省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简称“流调”)结果的标准化,按照《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订《辽宁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验收方案》,供各流调市在准备验收材料时和验收过程中使用。
一、目的
根据《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要求,为确保流调结果的质量,保证调查数据完整和统一标准,对诊断、细菌学、调查资料、社会经济问卷四部分工作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构成
由各市流调技术指导组、流调办公室和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分为诊断验收组、细菌学验收组、调查资料验收组和社会经济问卷验收组。
(二)职责
1、诊断验收组
负责胸片质量、病历和诊断的验收工作。
2、细菌学验收组
负责痰涂片的质量验收工作。
3、调查资料验收组
负责对“流调点基本情况调查表”、“受检对象细菌学检查结果单”、“病例卡”和“受检对象检查单”进行验收。
4、社会经济问卷验收组
负责对“患者社会经济调查问卷”进行验收。
三、验收时间及地点安排
根据各流调点流调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具体验收时间和地点。
四、验收内容及方法
(一)诊断验收组
1、验收内容
对各流调点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活动性未定、肺部非结核性病变(需鉴别诊断)和待诊病例的胸片质量进行评价,对诊断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后的结核病诊断。
2、验收方法
(1)首先由各流调点诊断人员介绍病史及初步诊断情况;
(2)对上述胸片进行质量评价和诊断结果复核,并将胸片质量评价结果和诊断复核结果记录在《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胸片和诊断验收记录表》(见表1)上。
表1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胸片和诊断验收记录表
受检者编号
| 姓名
| 性别
| 患者登记号
| 胸片质量
| 诊断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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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诊断
| 验收复核诊断
| 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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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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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组长签字:
填表说明:
①“胸片质量”记录合格和不合格,在相应的栏目内划“√”,以是否影响诊断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标准;
②“原诊断”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活动性未定、肺部非结核性病变(需鉴别诊断)和待诊病例;并请按以下方式记录: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标记为“活动性”、活动性未定标记为“未定”、肺部非结核性病变(需鉴别诊断)标记为“非结核”、待诊病例标记为“待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