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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b 省卫生厅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建议,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与食品安全实际情况,部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信息。
  5.2立项
  a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年度计划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情况)简要说明等;
  b 标准起草单位采用招标立项和委托等形式,择优确定。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项,并明确标准起草承担单位,同时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5.3起草
  a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起草小组;
  b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小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c 编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协作单位、主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所承担的工作等;
  (2)标准的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如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属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
  (3)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的关系,与国家或当地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以及采用或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程度等情况的说明;
  (4)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5)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
  (6)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征求意见后加入);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8)贯彻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9)废止现行有关食品相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d 征求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5.4审查
  标准起草单位应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等相关送审材料提交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厅),秘书处负责召集有关专家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组,召开审评会,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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