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市直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性质认定工作,负责工伤、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科
研究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能力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方案,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市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的年度审验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评估认定工作;拟订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内容)和师资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编制农村社会保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指导检查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办法。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用)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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